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799号原告:上海开开制衣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郑著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家伟,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开开羊毛衫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郑著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家伟,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山区西部当代菊琴服饰店,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
经营者:胡菊琴,女,汉族,1965年6月2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天山区和平北路胡菊琴服饰店,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
经营者:胡菊琴,女,汉族,1965年6月2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上海开开制衣公司、上海开开羊毛衫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山区西部当代菊琴服饰店(经营者:胡菊琴)、天山区和平北路胡菊琴服饰店(经营者:胡菊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开开制衣公司、上海开开羊毛衫针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开开制衣公司、上海开开羊毛衫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开开制衣公司、上海开开羊毛衫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3650元,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