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56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明会批发部,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经营者:赵明会,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乌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明会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案件受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金额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5元及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多预交的500元,合计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