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万宝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周千定。
上诉人广东万宝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984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中山市,本案应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原审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集中管辖发生在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佛山市内,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