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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乐至县金杰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3709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乐至县金杰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乐至县金杰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709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至县金杰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石湍镇八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彭加能。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至县金杰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乐至县金杰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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