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103号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狼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叶云忠。
被告:广州叶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叶云忠。
被告:覃柳慧,女,壮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住广西省宜州市。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狼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叶创贸易有限公司、覃柳慧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61006××××.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
2017年11月20日,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1项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二十万元整”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一万元整”。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应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2017年11月21日,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