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76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太平洋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余文学。
被告:青白江区壹加壹卫浴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南区青白江大道111号成都大港陶瓷建材城市场沿街内街7幢。
经营者:徐林。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宁波太平洋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太平洋卫浴公司)、青白江区壹加壹卫浴经营部(以下简称壹加壹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九牧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太平洋卫浴公司、壹加壹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