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00号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倪良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李晓宁,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宇昆家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
经营者:徐国成,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文,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宇昆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9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