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893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杰,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时花,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时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