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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彭时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8893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彭时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彭时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893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杰,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时花,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时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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