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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大连高新区善水街怡家果蔬超市、黑龙江省金驰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203民初4419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大连高新区善水街怡家果蔬超市、黑龙江省金驰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大连高新区善水街怡家果蔬超市,黑龙江省金驰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4419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高新区善水街怡家果蔬超市,住所地辽宁省。

经营者赵玉振。

被告黑龙江省金驰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杨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新,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大连高新区善水街怡家果蔬超市、黑龙江省金驰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米厂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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