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133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波,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文化程度硕士,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因本案于2017年7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彦君、邓汝松,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波及其辩护人邓汝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起,被告人莫某波在其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某某住处,利用阿里巴巴网店向广东省东莞市、本市海珠区等地客户销售假冒的MTG-Refa按摩美容仪。
2017年7月11日,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莫某波,现场查获MTG-Refa脸部按摩美容仪经典版25盒、MTG-Refa脸部按摩美容仪升级版42盒、MTG-Refa眼部按摩美容仪8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经查,被告人莫某波利用阿里巴巴网店共销售假冒的MTG-Refa脸部按摩美容仪439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0553.4元。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莫某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莫某波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悔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波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惟被告人莫某波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莫某波认为其是从犯的辩解,经查,本案并非共同犯罪,其在本案中不属于从犯,故被告人莫某波的该项辩解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莫某波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某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
二、扣押假冒的MTG-Refa脸部按摩美容仪经典版25盒、升级版42盒、MTG-Refa眼部按摩美容仪8盒、小米手机l部、快递单46张,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