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207号原告:潍坊大众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庙村法定代表人:杜新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巍,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风波,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萨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北环路与北海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金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曰俊,潍坊正信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大众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萨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大众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40元,减半收取6970元,由原告潍坊大众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