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6914号罪犯姜春龙,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大学本科,住浙江省武义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浙0702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姜春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履行)。
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11月10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姜春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春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姜春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姜春龙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春龙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