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321号原告:绵阳伦奇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龙山街90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晓果,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成都九十度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东一路。
法定代表人:卢泓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强,成都希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森涛,成都希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绵阳伦奇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伦奇公司)诉被告成都九十度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十度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伦奇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九十度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伦奇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九十度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伦奇机器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绵阳伦奇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