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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伦奇机器人有限公司与成都九十度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3321号
案件名称绵阳伦奇机器人有限公司与成都九十度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绵阳伦奇机器人有限公司,成都九十度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321号原告:绵阳伦奇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龙山街90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晓果,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成都九十度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东一路。

法定代表人:卢泓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强,成都希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森涛,成都希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绵阳伦奇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伦奇公司)诉被告成都九十度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十度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伦奇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九十度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伦奇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九十度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伦奇机器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绵阳伦奇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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