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408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新华服装厂大华衬衫厂宿舍大华天坛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巨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东大道188号405。
法定代表人:郑剑波,董事长。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巨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西巨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