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刑初110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2,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北省。
辩护人华翔,上海中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金融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
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2及其辩护人华翔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始,被告人胡某2在其经营的“布线产品直销”淘宝店铺销售假冒“COMMSCOPE”、“SYSTIMAX”、“AMPNETCONNECT”等注册商标的网络布线产品。
其间,其于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通过上述淘宝店铺先后向冀某某、陈1、陈某2、李某某等人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网络布线产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0,000余元。
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胡某2在本市宝山区罗店镇蔡家弄村东队35号附近被抓获,其存放在本市宝山区罗店镇蔡家弄村东队35号107室尚未销售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网络布线产品亦被查获,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12,02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2及其辩护人华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冀某某、陈1、陈某2、李某某的证言、证人陈1提供的交易记录截图、证人陈某2提供的检测报告副本、聊天记录副本及交易记录截图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查询资料及附件光盘,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等,商标权利人及授权单位提供和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材料、鉴定书、价格证明等,上海市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据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被告人胡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胡某2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胡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审理中,被告人胡某2对权利人作出了经济赔偿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且被告人胡某2退出了违法所得,并向本院缴纳了人民币3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2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胡某2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胡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审理中,被告人胡某2对涉案商标权利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谅解,并退出了违法所得、预缴了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根据被告人胡某2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均予以没收。
胡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陈蔓莉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 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