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终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南新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洪健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英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奕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特乐传送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XXX号XXX号仓库2层201部位。
法定代表人:唐纳德·奥斯本(DONALDB.OSBORN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承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深圳市华南新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英特乐传送带(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深圳市华南新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案所涉名称为“塑料传送带模块”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XXXXXXXXXXXX.5,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无效,故深圳市华南新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审理。
经审查,深圳市华南新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已于2017年9月1日被专利复审委受理。
由于专利复审委的审查结果将直接影响到英特乐传送带(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专利权是否具备合法效力,故深圳市华南新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关于中止本案诉讼的请求,可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陶 冶代理审判员 曹闻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董尔慧书 记 员 陈佳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