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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昂乐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民辖终1086号
案件名称金华市金东区昂乐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华市金东区昂乐电子商务商行,义乌市美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1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金东区昂乐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下街村(金华市金东区恒益塑料电器厂)。

法定代表人:朱媛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美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春潮路2号。

上诉人金华市金东区昂乐电子商务商行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美凯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134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金华市金东区昂乐电子商务商行上诉称,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涉案商品销售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金华市金东区,义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因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商标权纠纷管辖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因此,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被上诉人指控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许可,生产、销售侵犯被上诉人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伪劣商品,在上诉人经营的阿某网络店铺内进行销售,严重侵犯了被上诉人商标专用权。

因此,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因本案系被上诉人义乌市美凯服饰有限公司认为上诉人金华市金东区昂乐电子商务商行的相关行为侵害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而提起的诉讼,因此本案中,被侵权人义乌市美凯服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可以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被上诉人义乌市美凯服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义乌市,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故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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