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民初99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如玉,女,汉族,1992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告:中山市后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马安村启业南路六横路。
法定代表人:肖国华。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如玉、中山市后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以原告与被告许如玉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如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许如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如玉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晓炜审 判 员 洪如玉代理审判员 方伟杰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柔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