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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丁敬宽、刘影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9民初79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丁敬宽、刘影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丁敬宽,刘影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初79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01682537K。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敬宽,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告:刘影,女,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元公司)与被告丁敬宽、刘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养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核桃露产品;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合理费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养元公司于2006年1月19日向国家工商局提出“六个核桃”文字商标注册申请,后经国家商标局证实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2类“植物饮料”等,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09年3月27日至2019年6月27日。

原告是“六个核桃”的商标注册人,“六个核桃”作为养元公司的代表性产品,全国植物蛋白饮料的领军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事实上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驰名商标的知名度。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27日,二被告伙同他人租赁河南范县杨集乡罗楼村一废旧孵化场与白衣乡一废旧面粉厂作为厂房,购买设备、组织人员生产假冒养元公司的“六个核桃”牌饮品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288356.90元。

2016年1月27日,范县公安局民警在上述两处造假场所查获已装箱的饮品1817件,未装箱的饮品940罐,共计1864件,货值金额60747.76元。

经鉴定,被查扣的“六个核桃”饮品均系假冒产品且为不合格产品。

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已处以刑罚。

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养元公司称二被告均已在监狱关押,但未能提供具体关押地址,且二被告不属于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

对于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原告可待核实被告信息,补充证据后另行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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