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485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大伟,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被告:黄志彬,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
被告:郑贯芳,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大伟、黄志彬、郑贯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