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658号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莲花峰药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成功科技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9。
法定代表人:苏宝林,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清惠,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南安市莲花峰茶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办事处帽山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N。
法定代表人:傅仰温(又名傅仰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翔,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千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龙湖大药房,营业场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新市区20-22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P。
负责人:蔡伟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翔,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千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春路对外工业区路口综合楼第二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蔡伟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翔,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莲花峰药厂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南安市莲花峰茶厂、被告广东千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龙湖大药房、广东千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莲花峰药厂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反诉原告福建南安市莲花峰茶厂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莲花峰药厂的撤诉申请,反诉原告福建南安市莲花峰茶厂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莲花峰药厂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福建南安市莲花峰茶厂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莲花峰药厂负担;
反诉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福建南安市莲花峰茶厂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审 判 员 张东亚人民陪审员 陈梅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黄 熠书 记 员 庄彦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