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张礼才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302刑初846号
案件名称张礼才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礼才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846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礼才,男,1975年4月4日出生于莆田市城厢区,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莆田市城厢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同月14日转取保候审。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7]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礼才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艾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礼才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起,被告人张礼才在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霞皋村华林路南洋狼楼下一民房开办莆田市城厢区盛华鞋材加工厂,擅自制造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的注册商标标识。

后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该工厂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假冒耐克商标标识16933个、假冒阿迪达斯商标标识2196个,假冒耐克鞋材2048个、假冒耐克商标印刷模板18个、假冒阿迪达斯商标印刷模板8个、假冒PUMA商标印刷模板8个。

2017年7月5日,公安民警依法将被告人张礼才从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带回莆田市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鉴定,上述在扣商标标识均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指控认为被告人张礼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礼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的证言,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物证移交保管清单,扣押决定书、清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书,强制措施以及被告人张礼才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莆田市城厢区司法局经过审前评估,认为被告人张礼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礼才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礼才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达19129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礼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礼才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礼才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扣押的假冒耐克商标标识一万六千九百三十三个、假冒阿迪达斯商标标识二千一百九十六个,假冒耐克鞋材二千零四十八个、假冒耐克商标印刷模板十八个、假冒阿迪达斯商标印刷模板八个、假冒PUMA商标印刷模板八个,均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邱晓敏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一十五条(?javascript:SLC(17010,215)?)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一十五条(?javascript:SLC(17010,215)?)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