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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城涵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04民初25950号
案件名称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城涵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城涵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5950号原告: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开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争令,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城涵五金店(经营者:陈国平),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文诚路XXX号一层。

原告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城涵五金店(经营者:陈国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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