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5950号原告: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开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争令,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城涵五金店(经营者:陈国平),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文诚路XXX号一层。
原告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城涵五金店(经营者:陈国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