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7号原告:A.雷蒙德公司,住所地:法国格勒诺普尔,库尔贝利亚111-113-115。
法定代表人:雷蒙德安托尼,职务: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贾庆忠、穆豪亮,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舒畅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丁香道1号。
法定代表人:李喜增,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丹、李小波,北京同力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A.雷蒙德公司与被告廊坊舒畅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A.雷蒙德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廊坊舒畅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雷蒙德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A.雷蒙德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