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初210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邓成新,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丽丽,住所地上海市。
被告:东台市富成米厂,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富安镇圩里村十一组。
投资人:徐林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金丽丽、东台市富成米厂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射阳县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