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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中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50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中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503号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汪建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锋锐,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嘉星,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中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武。

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创新公司)与被告广州中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中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68××××.9)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中创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锋锐、卢嘉星出庭,中果公司无正当理由缺席到庭。

现中创新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创新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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