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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东区平河宏远装饰材料经营部、陈连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02民初868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东区平河宏远装饰材料经营部、陈连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平河宏远装饰材料经营部,陈连荣,怀远县欧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海盐县沈荡镇华喆瀚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868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平河宏远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66号(平河装饰城A27号)口象W。

经营者:戴秀平。

被告:陈连荣,原河东区荣辉灯饰经营部经营者,经营地址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怀远县欧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华海农机建材综合大市场25号楼102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珍,经理。

被告:海盐县沈荡镇华喆瀚电器厂,经营地址浙江省海盐县沈荡镇永庆村*组。

经营者:宋陈勤。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平河宏远装饰材料经营部、陈连荣、怀远县欧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海盐县沈荡镇华喆瀚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平河宏远装饰材料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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