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917号原告:蔡清旭,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固亨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庄丽敏。
被告:庄锦炯,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蔡清旭诉被告广州固亨五金有限公司、庄锦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清旭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蔡清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