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初75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超,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商城本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8号。
负责人:陈维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明悦,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源,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商城本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余款10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