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819号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锋,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庆,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江中养生堂食用菌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磊。
被告:王磊。
被告:青岛仁和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君。
被告:蓬莱市仙阁食品饮料厂。
负责人:刘大广。
被告:刘大广。
被告:淄博崂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翠英。
被告:海阳市三彩超市。
经营者:刁玉胜。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江中养生堂食用菌种植有限公司、王磊、青岛仁和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蓬莱市仙阁食品饮料厂、刘大广、淄博崂源食品有限公司、海阳市三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