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初96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城区广州大道****号********************房。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笑愚,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王彬,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泸州市西南商贸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蜀泸大道**号*幢*层*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67618434L。
法定代表人:李丽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龙,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彬、泸州市西南商贸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