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12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远宏眼镜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号商位。
诉讼代表人:董海兵。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远宏眼镜商行、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