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087号原告马慧军,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南二环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袁万永。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时未提交被告的有效身份证明,经本院告知后至今未提交。
不符合民事诉法规定的受理案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慧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