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799号原告:长沙何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马王堆南路258号现代商贸城3栋2116房。
法定代表人:何春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县非衣调味品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西埠镇盛家口***号。
法定代表人:裴典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裕彬,安徽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鑫粤港副食调料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与外环线交口处(兴耀粮油食品批发市场2区*排*****号)。
经营者:朱长智。
被告:天津鑫粤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跃进路北1199号环渤海北方物流中心B2区10-17号。
法定代表人:朱俊杰。
原告长沙何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县非衣调味品厂、天津市河北区鑫粤港副食调料商行、天津鑫粤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长沙何澜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何澜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何澜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沙何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