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73民初81号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
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晓美,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智行鸿远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7号科研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联军,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嵬,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君鸿,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联军,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嵬,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炜,男,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福田公司)与被告北京智行鸿远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行鸿远公司)、被告张君鸿、被告姜炜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汽福田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洪江、戈晓美,被告智行鸿远公司及被告张君鸿的共同诉讼代理人罗联军、魏嵬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姜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汽福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201410020204.1号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北汽福田公司;
2.判令智行鸿远公司、张君鸿、姜炜连带承担北汽福田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3、判令智行鸿远公司、张君鸿、姜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张君鸿自2011年3月14日起在北汽福田公司工作,其中自2012年5月起开始担任新能源技术中心主任职务,对新能源中心具有最高管理权限,还有存储各个部门的所有资料的数据中心的访问权限。
张君鸿在北汽福田公司任职期间,北汽福田公司以张君鸿为发明人之一,就其职务发明申请了多达100多项汽车领域的专利,包括多项与新能源汽车直接相关的专利。
张君鸿于2013年12月20日与北汽福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同月加入智行鸿远公司,成为该公司主要股东。
姜炜自2011年5月3日起在北汽福田公司工作,其中曾担任新能源技术中心仿真分析部部长。
姜炜在北汽福田公司任职期间,北汽福田公司以姜炜为发明人之一,就其职务发明申请了两项汽车领域的专利。
姜炜于2012年4月30日与北汽福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涉案专利申请系第201410020204.1号“一种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高低压上下时序管理系统及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涉及北汽福田公司的“迷迪再开发”和“欧辉863中混”项目。
张君鸿、姜炜自北汽福田公司离职后,智行鸿远公司便以张君鸿、姜炜作为发明人,将二人在北汽福田公司被分配的“迷迪再开发”和“欧辉863中混”项目研发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申请了涉案专利,目前该申请正处于实质审查阶段。
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中的主要技术特征与北汽福田公司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实质相同。
因此,涉案专利申请权应归北汽福田公司所有。
智行鸿远公司、张君鸿、姜炜的上述行为给北汽福田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应承担由本次诉讼所产生的合理支出。
智行鸿远公司、张君鸿共同辩称:一、上下电流程是汽车都具备的模块,是通用流程,涉案专利申请与原告的流程图存在实质区别,包括不对车速进行判断、具备整车高压附件上下电先后关系、技术参数有重大区别等。
二、智行鸿远公司自2012年3月开始研发电动汽车动力系统,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自2012年12月已成型,在张君鸿加入智行鸿远公司之前,因此涉案专利与张君鸿并无关系。
三、张君鸿不在“欧辉863”项目的组织构架中,在庞大组织架构的“迷笛再开发”项目中担任管理职责,并非项目开发人。
四、姜炜并未参加“欧辉863”项目和“迷笛再开发”项目,在该项目开始时已从北汽福田公司离职。
五、智行鸿远公司、张君鸿承担北汽福田公司因本案支出的费用无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北汽福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姜炜辩称:一、涉案专利申请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为智行鸿远公司法人所有。
本人作为自然人,不应该作为被告。
二、本人在北汽福田公司工作期间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承担新能源动力系统的性能仿真分析工作,与涉案专利申请没有直接联系。
三、本人与智行鸿远公司的劳动合同已解除,无需为智行鸿远公司的专利申请权属辩护。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北汽福田公司针对姜炜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当事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的下列证据,本院经审查不予采信:1、北汽福田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与张君鸿签订的借款协议、北汽福田公司出具的《关于张君鸿离职后续款项处理的报告》、关于收到《承担违约责任通知书》的《接受回执》、收回欠款的收据。
上述用于证明张君鸿与北汽福田公司借款关系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2、北汽福田公司提交的技术交底书、《迷迪再开发项目上下电流程SFMEA报告》,下电流程图打印件,上述证据仅有打印件,无法确认形成时间,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3、智行鸿远公司、张君鸿提交的关于智行鸿远公司介绍的PPT、智行电气集成关键技术流程图原稿件、插电式强混汽车上下电时序设计图,上述证据形式为打印件,无法确认形成时间,且PPT系智行鸿远公司自身的陈述,不具有客观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关于涉案专利申请的事实涉案专利申请的申请号为201410020204.1号,名称为“一种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高低压上下时序管理系统及方法”,申请日为2014年1月17日,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4月30日,申请人为智行鸿远公司。
专利申请文件上记载的发明人为赵斌良、张君鸿、姜炜。
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内容为:“1.一种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高低压上下电时序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1)激活钥匙开关KL·15,整车控制器从Sleep模式进入PowerUp模式,电池控制器BMU从Sleep模式进入StandBy模式,扁平电器控制器ISU从Sleep模式进入PreCharge模式,驱动电器控制器TMU从Sleep模式进入PreCharge模式,DCDC控制器从Sleep模式进入StandBy模式,ACP控制器从Sleep模式进入PowerUp模式;
2)经过T1时间段之后,所有ECU控制器完成了低压上电自检过程,激活钥匙开关KL·50,VCU开始给各高压负载控制器发送高压上电请求指令同时给电池主控制器发送接触器闭合指令;
3)正极主接触器、负极主接触器、预充电接触器都由BMS来负责驱动的,但何时进行驱动取决于VCU发出的CAN信号;
4)整车控制器VCU会根据母线电流的数值以及当前工况来设定信号接触器控制指令何时为0;
当BMS收到指令=0,BMS须马上断开正主接触器和负主接触器,即便BMS报出了最严重的故障,也不允许立刻切断高压;
5)扁平电机控制器ISU在收到整车控制器VCU的指令后开始尝试并执行从Precharge模式到StandBy模式,驱动电器控制器TMU在收到整车控制器VCU的指令后开始尝试并执行从Precharge模式到StandBy模式,直流转换控制器DCDC在收到整车控制器VCU的指令后开始尝试并执行从Standy模式到Buck模式,ACP控制器在收到整车控制器VCU的指令后开始尝试并执行从PowerUp模式到StandBy模式,电子油泵控制器EOP就开始启动并确保在T3的时间阀值内完成油压建立;
以及6)断开钥匙开关KL·15,整车控制器VCU会首先将各高压负载的电流卸载,电子油泵控制器EOP会立即释放油压,同时让扁平电机控制器ISU和驱动电机控制器TMU进入StandBy模式,并发送主接触断开指令给BMS。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高低压上下电时序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3)中:当BMS收到该指令=1,则进行高压上电动作:先闭合负主接触器,再闭合预充电接触器,当母线电压达到一定阀值的时候在闭合正主接触器,随后的一段时间之后再断开预充电接触器。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高低压上下电时序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中:只有在超过一定时间T1后仍没有收到指定=0才可以自动切断高压。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高低压上下电时序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6)中:BMS收到该指令后先进行高压负载的交流绝缘检测,TMU在正主接触器断开之前进行高压母线的主动放电,并把该主动放电结束状态信号通过VCU发送给BMS,BMS将开始接触器断开时序操作。
”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记载:“本发明提出了一种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高低压上下电时序管理方法。
整车的高压上下电控制和低压上下电控制完全由整车控制器实现,并且整车控制器会根据钥匙开关KL.15和KL.50的状态来实时动态控制各高压负载的高低压运行状态。
”二、关于涉案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三位发明人的劳动关系、研发能力等基本情况的事实北汽福田公司与张君鸿于2011年3月14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3月14日至2016年3月13日,约定张君鸿的工作内容为“企业经营、开发管理”。
张君鸿在北汽福田公司工作期间,于2011年3月14日至2011年8月3日任新能源技术中心常务副主任、新能源系统开发所所长;
2011年8月4日至2012年5月23日新能源技术中心常务副主任;
2012年5月24日至2013年4月16日任研究总院院长助理、新能源技术中心主任和软件开发所所长;
2013年4月17日起任乘用车设计院副院长、新能源技术中心主任。
2014年1月10日,张君鸿签署辞职信和委托书,委托夏彩萍办理离职手续及与北汽福田公司的其他事项。
2014年1月13日,北汽福田公司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记载张君鸿与北汽福田公司的劳动合同自2013年12月20日起解除。
2014年6月11日,夏彩萍代表张君鸿与北汽福田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3年12月20日。
智行鸿远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张君鸿2015年3月以1500万元受让,以900万元认购智行鸿远公司的股份。
北汽福田公司与姜炜于2011年5月3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5月3日至2016年5月2日。
2012年5月14日,北汽福田公司与姜炜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012年4月12日,姜炜曾通过电子邮件与包括张君鸿在内的人员沟通智行鸿远公司标志设计等事宜。
2012年5月15日,智行鸿远公司与姜炜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职位为副总经理。
2015年8月3日,姜炜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用车技术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从事工程技术岗位工作。
北汽福田公司于2011年12月14日申请的201110418487.1号“用于混合动力汽车的驱动总成”发明专利申请和ZL201120523427.1号“用于混合动力汽车的驱动总成”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文件上记载的发明人包括姜炜、张君鸿;
于2013年12月13日申请的ZL201310684620.7号“纯电动车的上电和下电方法”发明专利、于2013年12月20日申请的ZL201310714546.9号“动力电池热管理装置及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文件上记载的发明人包括张君鸿。
其中,ZL201310684620.7号“纯电动车的上电和下电方法”发明专利的说明书记载:“本发明提供的纯电动车的上电方法包括:在行车模式下:根据高压上电指令控制预充电接触器闭合以进行预充电;
判断在第一阈值时间内预充电是否完成,在第一阈值时间内完成预充电的情况下控制正极接触器闭合;
判断正极接触器是否已被闭合,在正极接触器已被闭合的情况下断开预充电接触器;
以及完成上电过程。
本发明提供的纯电动车的下电方法包括:根据高压下电指令进行电机控制器三相短路过程;
判断在第二阈值时间内三相短路过程是否完成,在第二阈值时间内完成三相短路过程的情况下,进行绝缘检测;
判断是否存在绝缘故障,在不存在绝缘故障的情况下,执行高压下电;
判断正极接触器和负极接触器是否有至少一者断开,在正极接触器和负极接触器有至少一者断开的情况下,执行主动放电;
执行低压下电;
以及完成下电过程。
”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智行鸿远公司申请的82件专利中发明人、设计人包括张君鸿、姜炜。
以北汽福田公司为申请人,以张君鸿为发明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搜索得出134条结果。
智行鸿远公司与赵斌良于2012年3月7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7日至2015年3月6日,约定赵斌良在系统集成部门从事系统集成部总监工作。
赵斌良曾在东华大学机械电子工程专业进行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于2007年毕业,获工学硕士学位,曾在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工作,在《上海汽车》等刊物上发表过论文。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ZL201010621335.7号“一种混合动力车辆断油滑行换挡控制方法”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包括张君鸿、赵斌良。
三、关于北汽福田公司、智行鸿远公司与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关联性的事实智行鸿远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30日。
2012年3月8日,智行鸿远公司就购买快速原型开发平台与意昂神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2012年4月16日,智行鸿远公司就购买硬件在环、MCD标定测量设备事项与易特驰汽车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智行鸿远公司提交了发票、实景图片证明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2012年5月17日,智行鸿远公司就购买CAN总线分析工具产品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2013年2月20日,智行鸿远公司与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简称海德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共同开发能源环卫车,其中需采用智行鸿远公司的新能源控制及动力系统。
2013年2月21日,智行鸿远公司与海德公司签订《海德7.5T纯电动环卫车动力系统开发技术协议》,约定智行鸿远公司为海德公司开发的纯电动环卫车动力系统。
同日,双方签订《7.5吨纯电动环卫车整车控制及动力系统销售合同》,约定海德公司向智行鸿远公司购买7.5吨纯电动环卫车整车控制及动力系统一套。
2013年3月7日,智行鸿远公司与长沙中联重科环卫机械有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联重科智能公司)签订《中联重科3T纯电动环卫车底盘控制系统技术开发协议》,约定智行鸿远公司开发整车动力系统,其中整车主要控制功能包括高压上下电管理。
2013年5月27日,智行鸿远公司与中联重科智能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中联重科智能公司向智行鸿远公司购买整车控制器等定制开发的产品。
2013年9月22日,智行鸿远公司与大洋电机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大洋公司)签订整车控制及动力系统销售合同,约定大洋公司向智行鸿远公司购买“重汽王牌纯电动皮卡项目”所需整车控制及动力系统一套。
2016年4月14日,北汽福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相玉与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前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的北汽福田公司住所地,对北汽福田公司员工刘溧电子邮箱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保全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出具(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6819号公证书。
该次保全的电子邮件为2012年11月26日陈庆妍发送给刘溧、卢山等人的邮件,名称为“欧辉863中混-第10次项目例会会议纪要”,附件中包括“欧辉中混项目周例会问题跟踪清单”。
同日,北汽福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相玉与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在北汽福田公司的住所地对北汽福田公司SVN数据库及专利管理系统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保全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出具(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6816号公证书。
该次保全在北汽福田公司的SVN数据库中取得了以下与本案相关的文件:1、时间为2012年9月18日至2012年12月18日的《欧辉中混项目周例会问题跟踪清单》。
其中,2012年11月6日的例会上提出根据上下电时序图制作上下电流程图。
2、时间为2012年12月13日,由新能源技术中心出具的《欧辉863中混项目上、下电流程图》,根据该文件中的上电流程图,KL15激活后各控制器初始化、自检并上报整车控制器VMS,然后电池管理系统BMS自检是否存在故障,如无则BMS闭合负极接触器。
之后VMS判断各控制器自检是否存在故障,如无故障,KL50激活,并延时200ms确认。
在检查车速、空挡、充电线、制动踏板后,VMS对BMS发出上电指令,BMS闭合预充接触器。
预充电完成,BMS判断正极接触器闭合后,高压上电完成。
根据该文件中的下电流程图,KL15、KL50断开后,各控制器断载,保存数据并开始下电,VMS保持一段时间,VMS判断车速、电流后向BMS发送下电指令。
3、时间为2013年3月14日,署名为控制策略部梁汝川的《迷迪纯电动汽车再开发项目策略开发状态及交付物》,显示项目交付物包括控制策略设计方案。
4、时间为2013年3月14日的《中混项目组织架构》。
5、时间为2013年5月22日、2013年7月10日,由系统架构部出具的《MidiEV上下电流程》。
其中的上电流程图、下电流程图均分别与前述上电、下电流程图一致。
6、时间为2013年6月的《关于迷迪电动车再开发项目组织机构调整的通知》,其中记载项目经理为张君鸿。
张君鸿在该通知上签字批准。
7、时间为2013年7月15日,由系统分析部出具的《迷迪再开发项目上下电流程SFMEA报告》,其中的高压上电流程图、高压下电流程图均分别与前述上电、下电流程图一致。
北汽福田公司提交了其与清华大学2012年4月1日签订的关于“福田欧V中度混合动力汽车产业化技术攻关”的《科技计划子课题合同书》及其与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欧V中度混合动力客车项目的技术开发合同,该项目的立项审批单及合同审批单,用以证明863中混项目的真实存在。
2016年11月7日,智行鸿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凯在智行鸿远公司的办公室操作笔记本电脑,对相关网页进行拷屏打印,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出具(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6398号公证书。
该过程保存的内容为重庆恒通纯电动大巴项目客车动力系统技术规范,纯电动客车上下电时序图,动力系统技术规范STS以及上下电时序。
2016年11月7日,智行鸿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健与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一同来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七路2号的智行鸿远公司产品验证中心内的电控HIL实验室A、电控HIL实验室B。
公证人员使用公证处的拍照设备,对张健指认的上述电控HIL实验室A、电控HIL实验室B的内、外景情况及两个实验室内的“HIL测试平台”进行拍照。
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就上述保全证据的过程出具(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6394号公证书。
同日,智行鸿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凯在智行鸿远公司的办公室操作笔记本电脑,对相关电子邮件及附件进行拷屏打印,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出具(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6397号公证书。
该次公证保全取得的邮件为赵斌良于2014年1月14日发送的邮件,邮件主题为2件专利初稿,附件之一名称为“一种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高低压上下电时序管理方法”。
同日,智行鸿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凯与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一同来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七路2号的智行鸿远公司的办公室操作笔记本电脑进行上网,远程登录“SVN”系统,找到并在线查找、浏览在该系统内的相关文件内容,对上述操作过程及上述相关文件内容进行拷屏打印,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出具(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6398号公证书。
该次保全在智行鸿远公司的SVN数据库中取得了以下与本案相关的文件:1、时间为2012年12月9日的《重庆恒通纯电动客车动力系统技术规范》、其中的上下电时序图及服务器的日志记录。
其中3.3上下电管理一节载明:钥匙在KL.R位置时,低压附件开始上电;
钥匙在KL.15位置时,整车控制器VCU、电机控制器MCU等各控制器开始上电并自检;
钥匙在KL.50位置并持续保持时,高压系统开始上电,上电完成后动力系统就绪;
从钥匙到KL.50起到系统就绪时间T1不超过1.5秒;
从钥匙从KL.15关闭起到系统完全下电时间T1不超过3秒。
2、时间为2013年3月28日的《3T纯电动环卫车动力系统技术规范》、其中的上下电时序图及服务器的日志记录。
其中3.3整车控制一节载明:钥匙在KL.R位置时,低压附件开始上电;
钥匙在KL.15位置时,整车控制器VCU、电机控制器MCU等各控制器开始上电并自检;
钥匙在KL.50位置并持续保持时,高压系统开始上电,上电完成后动力系统就绪;
从钥匙到KL.50起到系统就绪时间T1不超过2秒;
从钥匙从KL.15关闭起到系统完全下电时间T1不超过3秒;
下电过程中,应先将电池电流绝对值/A/降低至20A以下才能断开主接触器;
下电过程中,在主接触器完全断开后,系统应通过电机控制器MCU进行主动放电,应在1秒内将电压降低至36V以下;
下电过程中,如果主动放电功能正常,可不激活被动放电动能,否则在主动放电失败后激活被动放电功能。
根据北汽福田公司的申请,该公司新能源技术中心员工熊鑫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进行了说明。
熊鑫称涉案专利与北汽福田公司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只是北汽福田公司按照实现的顺序形成了流程图,涉案专利是描述性的。
根据智行鸿远公司、张君鸿的申请,赵斌良出庭作证。
赵斌良称智行鸿远公司自成立起就做上下电技术,涉案专利的技术是在2012年12月恒通项目上成型,后来自己根据经验总结写出了涉案专利。
北汽福田公司还向本院提交了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开具的,数额为13300元的公证费发票。
上述事实,有专利申请文件、专利信息、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公证书及附件、销售合同、学历证明、发票、证人证言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涉案专利申请记载的权利人为被告智行鸿远公司,原告北汽福田公司主张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应证明其权利来源。
权利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根据原告北汽福田公司在本案中的具体主张,其应当证明涉案专利申请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从而使其原始取得申请涉案专利的权利。
涉案专利申请的主题为上下电时序管理方法,根据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申请中的关键技术方案在于整车的高压上下电控制和低压上下电控制完全由整车控制器实现,并且整车控制器会根据钥匙开关KL.15和KL.50的状态来实时动态控制各高压负载的高低压运行状态。
其中,接触器都由电池管理系统驱动,何时驱动则取决于整车控制器发出的信号。
原告北汽福田公司提交的上下电流程图中虽然对一些具体步骤未予以详细描述,但能够体现上述关键技术方案。
在原告北汽福田公司提交的证据中,不仅有作为技术资料的上下电流程图,而且能够表明该流程图系按照周例会提出的要求制作,且原告北汽福田公司在先申请的“纯电动车的上电和下电方法”亦涉及上下电过程中的具体步骤,表明原告北汽福田公司进行了相关研发工作,通过其员工的研发工作完成了涉案专利申请中的关键技术方案。
对于原告北汽福田公司主张的实际发明人张君鸿、姜炜,原告北汽福田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姜炜曾经在北汽福田公司工作,并不能证明姜炜与上下电方法研发工作的关系。
虽然北汽福田公司与张君鸿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君鸿的工作内容为“企业经营、开发管理”,但张君鸿在原告北汽福田公司工作期间一直在新能源技术中心任职,此外还曾在新能源系统开发所、研究总院、软件开发所、乘用车设计院兼任职务,上述部门均属于研发部门。
可见,张君鸿实际任职的部门从事的工作包括研究、开发、设计等工作。
具体而言,新能源技术中心提出制作上下电流程图的要求并出具《欧辉863中混项目上、下电流程图》时,张君鸿担任新能源技术中心的主任;
在迷迪电动车再开发项目中,张君鸿担任项目经理,该项目涉及上下电流程的技术方案;
北汽福田公司在先申请的“纯电动车的上电和下电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包括张君鸿。
可见,电动车上下电时序管理方法的研发系张君鸿在北汽福田公司本职工作中的工作任务。
即使北汽福田公司并未完成涉案专利申请的完整技术方案,张君鸿在其离职后一年内完成的有关上下电时序管理方法的发明创造也应属于原告北汽福田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能够使原告北汽福田公司取得申请专利的权利。
作为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属民事纠纷的程序,本案遵循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而并不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完整地展现涉案专利申请的全部内容。
但对于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如果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如上所述,原告北汽福田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电动车上下电时序管理方法的研发系张君鸿在北汽福田公司本职工作中的工作任务,原告北汽福田公司通过研发完成了涉案专利申请中的关键技术方案,且涉案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在张君鸿自北汽福田公司离职后的一年内,故能够达到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标准,证明原告北汽福田公司对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来源系包括张君鸿在内的北汽福田公司的员工作出的职务发明。
在此情况下,应当审查被告智行鸿远公司、被告张君鸿提交的权利来源证据是否足以推翻上述结论。
从被告智行鸿远公司、被告张君鸿提交的证据来看,邮件内容虽然表明赵斌良曾经为申请涉案专利向专利代理机构提交过相关文件,但不能证明其中的技术方案系由赵斌良完成,智行鸿远公司及赵斌良在相关领域的能力亦不能证明是赵斌良利用智行鸿远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该技术方案,且在涉案专利申请前被告智行鸿远公司并无相关研发过程和成果的记录,关于上下电技术的记录仅有自己制定的规范中的上下电基本步骤,并不涉及关于上下电控制的内容,亦未体现涉案专利申请中所述的整车高压上下电控制和低压上下电控制完全由整车控制器实现,整车控制器会根据钥匙开关KL.15和KL.50的状态来实时动态控制各高压负载的高低压运行状态等关键技术方案。
同时,各方当事人均不能证明姜炜与涉案专利申请的关联性,姜炜本人亦否认其与涉案专利申请相关。
因此,尽管智行鸿远公司在申请专利时认为赵斌良、张君鸿、姜炜系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但根据在案证据,该技术方案实际来源于张君鸿在北汽福田公司工作期间的工作任务,是张君鸿作为发明人在北汽福田公司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原告北汽福田公司对该发明创造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由于该发明创造已经进入专利审查阶段,故应确认原告北汽福田公司对该发明创造有专利申请权。
本案为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原告北汽福田公司主张被告智行鸿远公司、被告张君鸿、被告姜炜应负担其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201410020204.1号“一种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高低压上下时序管理系统及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归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二、驳回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50元(已交纳),由北京智行鸿远汽车有限公司负担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