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初509号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茅忠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骏,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凹凸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上余镇湖珠村***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进,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凹凸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