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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棒棒堂艺术培训中心与衢州市柯城泡泡堂舞蹈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8民初248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鹿城区棒棒堂艺术培训中心与衢州市柯城泡泡堂舞蹈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鹿城区棒棒堂艺术培训中心,衢州市柯城泡泡堂舞蹈工作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初248号原告:温州市鹿城区棒棒堂艺术培训中心。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天和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吕平,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隐,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明强,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柯城泡泡堂舞蹈工作室。

经营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兴华路***号***室。

经营者:徐亮,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清,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露,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鹿城区棒棒堂艺术培训中心与被告衢州市柯城泡泡堂舞蹈工作室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鹿城区棒棒堂艺术培训中心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鹿城区棒棒堂艺术培训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鹿城区棒棒堂艺术培训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计2637.50元,由原告温州市鹿城区棒棒堂艺术培训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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