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234号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住所地瑞士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42号(StradaRegina42,6934Bioggio,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Cedric,Wilmotte),该公司经理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妙竹,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13号-556-4。
法定代表人:胡时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叶,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泽,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麦购休闲广场,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211号。
主要负责人:刘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博,男,该广场项目总经理。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麦购休闲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人民陪审员 何恒春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姚泓冰书 记 员 徐瑞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