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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申创卫浴有限公司、鸠江区昇丽家电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1民初683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申创卫浴有限公司、鸠江区昇丽家电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申创卫浴有限公司,鸠江区昇丽家电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68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申创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西一村城河中路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B。

法定代表人:姚昌雷。

被告:鸠江区昇丽家电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市场园E区4017号,注册号340207600083279。

经营者:胡勤燕,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申创卫浴有限公司、鸠江区昇丽家电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以其与温州申创卫浴有限公司、鸠江区昇丽家电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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