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刑初425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翁某某,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住福清市,因本案于2017年8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卫兵,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7]4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于2017年11月29日决定中止简易程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进、王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起,被告人翁某某先后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泌冲浔峰洲路8号四季花城灏山1-502房、黄岐泌冲后海村东约大街23巷8号401房,将市场上购买的手表零配件组装成假冒OMEGA注册商标的手表销售,并雇请了陈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协助。
至案发,翁某某等人平均每天生产假冒手表约25只,平均售价约170元人民币,共计非法经营数额约为765000元人民币。
2017年8月14日,公安人员在上述401房抓获被告人翁某某等人,并起获假冒OMEGA注册商标的手表250块及手表零配件、工具等一批。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等;
证人翁某、莫某的证言;
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辩解;
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经过证明;
搜查笔录;
扣押清单;
现场勘验笔录;
佛山市价格认定书;
送货单;
租赁合同、租金收据;
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考虑其身体有重病及家庭需要其照顾等因素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翁某某的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辩称被告人也有做自己的正牌手表,收货单没有显示全部都是假冒手表;
被告人身体情况极差,有严重的肝炎,血小板偏低,在关押期间已经多次住院,家里还有四个小孩需要照顾。
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翁某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8865号的“OMEGA”字母商标的所有人是欧米茄有限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第14类的表,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经比对,被告人在涉案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在量刑情节方面,被告人翁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本案查获假冒产品的数量较少、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式、被告人的身体情况和认罪态度等因素,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关于罚金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并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对被告人翁某某某以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赃物,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予以销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现场缴获的假冒OMEGA手表250块、螺丝刀2把、锤子1把、钳子1把、冲压机1台、频率校准机1台、表带50条、圆形表壳10个等作案工具、赃物(未随案移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柱平人民陪审员 谭翠勤人民陪审员 余考坚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晓华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