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7150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康恩贝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慧萍,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银梅,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银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