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923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良,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姐妹仨酱香鸭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海之林楼下。
经营者:陈沙沙,女,199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宁,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姐妹仨酱香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