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民初93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亚新百姓超市。
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亚新南路(南)**号。
经营者:徐宝凤。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亚新百姓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