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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荥阳市万山路动感地带通讯器材店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5275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荥阳市万山路动感地带通讯器材店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荥阳市万山路动感地带通讯器材店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27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爱敏,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颖,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市万山路动感地带通讯器材店。

经营者张镇,男,汉族,1971年3月8日出生。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荥阳市万山路动感地带通讯器材店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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