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8362号原告:福建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2)。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号桔园州工业园**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郑维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韧,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惠君,成年,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系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良伟酷歌娱乐会所经营者。
原告福建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惠君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福建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