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6民初15576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A。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甄益禾餐饮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D3M。
经营者:肖翠玲。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甄益禾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