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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永丰县沙溪镇新城百货批发超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8知民初4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永丰县沙溪镇新城百货批发超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永丰县沙溪镇新城百货批发超市;永丰县沙溪多美味米面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4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丰县沙溪镇新城百货批发超市,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沙溪镇沙溪街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5MA36M2NMXG。

经营者:王文用。

被告:永丰县沙溪多美味米面店。

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沙溪镇沙溪街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5MA36M2NMXG。

经营者:王文用。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丰县沙溪镇新城百货批发超市、永丰县沙溪多美味米面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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