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4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丰县沙溪镇新城百货批发超市,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沙溪镇沙溪街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5MA36M2NMXG。
经营者:王文用。
被告:永丰县沙溪多美味米面店。
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沙溪镇沙溪街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5MA36M2NMXG。
经营者:王文用。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丰县沙溪镇新城百货批发超市、永丰县沙溪多美味米面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