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1民初671号原告:周建兴,男,汉族,1985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三元区兴宇建材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沙洲路6号1幢3-4号店。
经营者:刘文安。
被告:兴达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枫树街。
法定代表人:林文财,执行董事。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三明市三元区兴宇建材商行、兴达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周建兴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建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周建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