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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弘方液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602民初4790号
案件名称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弘方液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弘方液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斗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02民初4790号原告: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指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倫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东旭,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为乐,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弘方液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APEC工业园冰轮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徐超,总经理。

被告:烟台斗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DEMC。

法定代表人:周艳杰,经理。

原告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弘方液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斗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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