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民终1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童年无忌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与沂蒙路交汇东200米路南(临沂二小西侧沿街)。
经营者:孟菊,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夏钢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童年无忌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3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童年无忌超市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临沂市兰山区童年无忌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沂市兰山区童年无忌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临沂市兰山区童年无忌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